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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典型的“拒执”案件作出终审判决。被执行人揭某在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,采取借名买车、利用他人银行卡隐匿收入等恶劣手段恶意规避执行,最终被以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判处有期

衡阳一男子欠40万不还,借他人卡收款、挂名买车,获刑十个月!

近日,衡阳还借获刑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典型的男欠“拒执”案件作出终审判决。被执行人揭某在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,收款采取借名买车、挂名个月利用他人银行卡隐匿收入等恶劣手段恶意规避执行,买车最终被以拒不执行判决、衡阳还借获刑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。男欠此举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失信行为、收款维护法律权威的挂名个月坚定决心。

案情回顾

1. 债务纠纷与初步执行

2023年7月,买车揭某因拖欠借款及违约金共计40余万元,衡阳还借获刑被诉至衡阳县法院。男欠判决生效后,收款法院依法冻结并划扣其银行存款,挂名个月同时查封、买车拍卖其名下车辆以清偿债务。

2023年11月,揭某曾承诺分期还款,但在履行一期后便彻底违约。针对其失信行为,法院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

2. 恶意规避执行手段曝光

经深入调查,法院发现揭某在拘留期间及之后,仍持续进行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:
* 隐匿收入:自2023年9月起,揭某频繁借用他人微信及银行卡进行转账交易,以此规避法院对其个人账户的监控。
* 累计收款:2024年至2025年期间,揭某通过上述方式累计接收他人货款达10万元
* 挂名购车:2024年7月,揭某以他人名义购置轿车一辆,并自行偿还车贷4.5万元,实质占有并使用该车辆。

3. 刑事追责与判决结果

2025年9月,衡阳县法院认定揭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,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。揭某经传唤到案后,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。其家属随后代为向申请执行人还款15万元,取得一定谅解。

2026年6月,衡阳县法院审理认为,揭某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,采取隐蔽手段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,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,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

法律依据

1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三条

对人民法院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2. 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〉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》

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“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”的情形:

  1. 被执行人隐藏、转移、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、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
  2.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、转移、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
  3.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,拒不协助执行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
  4. 被执行人、担保人、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,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
  5.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
法官警示

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、裁定,刻意通过隐匿、转移财产等手段对抗执行,不仅违背了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,更严重触碰了法律红线。

法官提醒:
* 切勿心存侥幸:随着执行信息化水平的提升,任何通过借名、挂名、第三方账户转账等隐蔽手段转移资产的行为,均可能被大数据筛查发现。
* 后果严重:情节严重的拒执行为将直接转化为刑事犯罪,面临牢狱之灾。
* 主动履行:建议被执行人积极面对债务,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沟通,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,以免因小失大,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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